从我们开始订立合同,一直到合同履行完毕之后,这段期间其实都是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因合同带来的风险,需要注意一旦产生了合同风险的话,多数情况下都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合同当事人了解清楚了怎样防范合同风险之后,才能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更好的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显失公平的无效。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该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根据《民法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合同纠纷律师接受委托,说服对方当事人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在处理这类事务的过程中,律师可以承担第三人的角色主持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促使双方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
实践中,合同的当事人为避免承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种种不可预期的风险,往往要求在合同中写入免责条款,以最大限度地免除或限制未来责任。特别是在附和缔约的情况下,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在合同中写入免除和限制自身责任的免责条款,而基于附和缔约“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特点,相对方往往毫无选择的余地。一旦风险发生,相对方的损失会因免责条款的存在而无法得到救济。因此,如何认定免责条款的效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很多时候,签订合同、合同履行、合同纠纷处理的技术、技巧要求较高,且对双方的经营、财产安全都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在合同效力、履约能力,及陷阱条款的识别能力上,都对签约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合同纠纷律师因为其专业性,能很好地预防各类纠纷,准确判断纠纷中双方的责任,防止风险,并妥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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